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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规:业主入住前要先存首期住房维修资金

来源:     发布时间:2011/7/3 19:32:41     点击:

人有养老保险金,住房也要有“养老保险金”,这就是住房维修资金。今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要以专门条款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交纳方式等有关事项。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资金存入住宅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的,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住建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月起实施。对全区城市、镇规划区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资金管理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细则明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工作。

  市、县级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或指定一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核算和监管等工作。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可以行政拨款或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交存方式 入住前将首期资金存入专户

  根据细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住宅结构、电梯配备等情况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交存标准确定前,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价、建筑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意见。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购房人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交纳方式等有关事项。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根据细则,房屋产权转让时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维修资金结余和转移事宜,并出具有关凭证。

  增值收益 按住宅面积分配并记账到户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应当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到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应当按住宅面积分配并记账到户。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以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的残值收益,应当作为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可纳入全体业主的分户账,也可单独设账,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的,应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确定账户管理责任人、有关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账目管理单位等相关事项并形成决议。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分户办理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卡并发给业主。

  资金使用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名称以及费用预算、维修时间、工期、费用分摊等内容。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符合条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如果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应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竣工决算超过费用预算20%或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资金监管 每年至少一次公示使用情况

  根据细则,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收益、使用和结存情况,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资金交存、收益、使用和结存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未及时核准、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流失,截留、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将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采取虚假方式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退回;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