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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物业管理规定明起实施 外扩阳台5平方米内2万起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11/7/3 19:36:06     点击: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为此,我市城管市执法局专门制定了《厦门市物业管理区域城管执法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也就是说,诸如一套改多套、小区乱停车等行为有了处罚细则。本报记者将一一为您列出:

  像这样的屋顶加盖,也得罚不少钱。常海军 摄

  [关键词]违法建造

  1.占用房屋的共用部位或者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或者在住宅内增设楼板及梁柱、在室外增设或扩建阳台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2.如上述前面违法行为,面积在10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或者后面违法行为面积在5平方米至10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3.如上述前面违法行为,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后面违法行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关键词]擅改主体

  1.敲打、拆改建筑物的承重墙体3平方米以下或敲打、拆改立杆、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0.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2.如上述前面违法行为,面积在3平方米至6平方米,或后面违法行为,面积在0.5平方米至1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3.如上述前面违法行为,面积在6平方米以上,或后面违法行为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据介绍,框架结构建筑物的剪力墙(不含填充墙)和砖混结构建筑物的所有墙体一般均视为承重墙体。

  [关键词]改变功能

  1.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罚2万至3万元。

  2.面积5平方米至1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3.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罚4万至5万元。

  [关键词]小区乱停车

  1.机动车辆停放超出划定标示,但不影响通行的;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未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的对通行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罚款。

  3.未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的造成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并拖至指定地点。

  [关键词]物业指定服务

  1.物业指定或限制物业管理区域10%以下业主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2.指定或限制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至1万元罚款。

  3.指定或限制20%以上的责令改正,罚1万元至2万元。

  [关键词]物业知情不报

  1.有制止违法行为但未在24小时内报告城管执法部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2.有制止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城管执法部门,导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部分既成事实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未制止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城管部门,导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大部分既成事实的;责令恢复改正原状,并可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